欠錢不還的人拿他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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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錢不還的人拿他怎麼辦?

欠錢不還的人拿他怎麼辦?

理論上不管多少金額,法院都會立案,因為民事權利是以維權為目的,立案要求與款項數額沒有直接關係,法理上推論是隻要有侵權事實存在就應立案,比如有些民事權利而沒有金錢的給付義務,同樣在民事法律調整的範圍。

欠錢是民事糾紛,那麼就可以通過法院訴訟來解決。

1)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

2)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

3)法院起訴、立案、庭審、判決

4)勝訴後,如果對方在判決生效兩年內沒有還錢,可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如果對方就不執行,在一般地區,可以由法警拘留對方當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

訴訟中最好由律師代理,這樣在證據鏈的準備上就會非常充足,勝訴的概率就會比較大,財產的執行也會更加到位,一般情況下最好由律師全權代理,直到執行完成,所以在簽訂代理合同時,可與律師就這一方面溝通一下,在代理合同中明確約定,不然律師可能打完官司就不管了。

當遇到欠錢不還的情況,作為債權人先不要着急,首先應該與對方進行協商還款的事宜。如果對方拒不還款的,可以找到律師詢問,然後蒐集證據,最後上訴法院。

如果法院判決後債務人仍然不還錢的,那麼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且對方可能涉及拒執罪而被判刑。

二、拒不執行判決會有什麼後果?

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下列情形屬於“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無論是對債務人進行相關的起訴還是報案,都是利用國家法律的手段來要求其償還自己本應該還的相關財產。如果是進行報案的話,可以説明對方不還錢或者是以詐騙為罪名來對其進行報案處理。公安機關如果查明確定是屬於詐騙行為的話,會對其進行立案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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