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遺失物可不可以善意取得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1W

撿到遺失物不可以善意取得,善意取得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1、受讓人受讓財產時主觀上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受讓。無償方式取得財產的,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3、轉讓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撿到遺失物可不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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