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費以借條形式出現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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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轉讓費以借條形式出現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股權轉讓費以借條形式出現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股權轉讓費以借條形式出現的處理方式是,要求對方支付股權轉讓費,否則去法院進行訴訟。屬於股權轉讓糾紛,是名為借貸實為股權轉讓產生的糾紛。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原告以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為依據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依據基礎法律關係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並提供證據證明債權糾紛非民間借貸行為引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案件事實,按照基礎法律關係審理。當事人因民間借貸之外的其他行為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如買賣、承攬、股權轉債權、合夥糾紛等,在事後通過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對債權進行了確認,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以事實為依據,僅僅依據原告訴請的民間借貸關係,將無法對債權債務數額等基礎事實加以準確認定,從而影響最終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因此,應當在審查認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的基礎上查明案件事實,認定雙方存在的基礎法律關係。本案中,當事人最初是因進行股權轉讓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係,後因債務人不能按期償還股權轉讓款,故向債權人出具借條,以民間借貸的形式來確認該債權債務關係,即姚某、鄒某以借條對李某、敖某的債權進行確認,李某、敖某請求所依據的基礎事實仍然是股權轉讓。

第二,正確認定當事人所實施行為的法律關係性質是法官審理案件的基本任務和作出裁判結果的前提。

二、股權轉讓形式有哪些?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的方式有兩種:

一是股東將股權轉讓給其它現有的股東,即公司內部的股權轉讓;

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它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存在一定差異。

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其出資額,屬於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可依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出資證明書等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一旦股東之間發生權益之爭,可以以此作為準據。

2、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對公司外部的轉讓行為,除依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以及相關文件外,還須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該項規定的立法出發點是:一方面要保證股權轉讓方相對自由的轉讓其出資,另一方面考慮有限公司資合和人合的混合性,儘可能維護公司股東間的信任基礎。

股權在進行轉讓的時候是需要注意很多的事項的,現代社會很多人可能在股權轉讓之後出具借條,因此發生了很多的糾紛。但基礎法律關係仍然是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糾紛,所以到法院進行訴訟的時候,不是民間借貸關係,而是股權轉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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