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構成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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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來,雖然傳統的道德觀念受到了嚴重的衝擊,但是我們不得不相信,好人還是有很多的。而為了鼓勵大家做好事,也為了不讓好人感到寒心,法律制定了無因管理條款。那在法律上,無因管理構成條件有哪些呢,也就是説,構成無因管理需滿足什麼條件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説明。

無因管理構成條件有哪些

一、無因管理構成條件有哪些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

(一)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於他人的意思。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有“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服務”一文,其中的“為”字即説明管理人之管理事務,在意思上是為他人,而不是為自己。

(二)客觀要件

管理他人事務管理行為的範圍。無因管理的管理行為僅限於保存、利用、改良等處分行為,而不應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的管理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一語,概定了管理行為的範圍。管理行為僅僅是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損失,而不包括為本人新取得權利或負擔義務。

無法律上的義務。法律上的義務包括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於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

二、構成無因管理需滿足什麼條件

無因管理因管理人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他人管理事務,其管理本身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意思,或雖違反本人意思,但符合社會公序良俗,有利於社會,故法律使無因管理的行為成為合法行為,以阻卻違法性。

管理人與本人之間產生法定的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於本人的方法為事務管理。管理人應履行適當的通知義務。事務管理開始時,如能通知本人,應通知本人,如無急迫情事,應待本人指示。管理人對本人享有請求權,本人有履行給付的義務。

希望這些材料對解決您遇到的法律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此外,根據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有些行為是不能被認定為無因管理的。如果您仍弄不清楚哪些行為不屬於無因管理,那麼建議您不妨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讓律師為您詳細解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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