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請求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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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權請求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區別是什麼?

物權請求權和佔有保護請求權區別是什麼?

1、主體不同:物權請求權的主體為物權人,佔有保護請求權的主體為佔有人,二者有時並不同一。

2、基礎不同:物權請求權的基礎為所有權或者他物權,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基礎為事實上的佔有。

3、功能不同:物權請求權在於恢復物權的圓滿狀態,使已為法律確認的物權關係得到保護,維護社會的法律秩序。佔有保護請求權在於恢復佔有人對物的佔有,以使物的佔有人繼續保持其佔有狀態,維護社會和平安寧的秩序,並不涉及佔有物權利歸屬問題。

4、舉證責任不同:物權請求權人須證明其享有相應的實體權利,佔有保護請求權人僅須證明原本有佔有的事實即可。

5、是否適用除斥期間不同:佔有返還原物請求權,自侵佔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即歸於消滅,而物權請求權並無除斥期間的限制。

二、物權的性質有下列九項

1.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權利;

(1)物權是直接支配標的物的權利(直接支配性);

(2)物權的標的物原則上限於特定物、獨立物、有體物。

2.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

3.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絕對性權利(絕對性、對世性)

4.物權是權利人排他性的享受特定物的利益的權利(獨佔性或排他性)

5.物權是一種不可侵性的權利,是侵權行為的客體。

6.追及性,物權是權利人直接支配標的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權利,具有排他性。

7.公示性,物權是一種具有強大性質和效力的權利,為了確保安定的物權秩序與物權交易的安全,物權的歸屬、物權的內容乃至物權的次序等,均需要向社會一般公眾予以公示,理論上稱為“物權的公示性”。

8.物上請求性,即“物上請求權”或“物權請求權”效力。

9.獨立處分性,近代民法肇端以後的財產權,是同封建的人格關係、身份關係徹底分離開來了的純粹的財產權。

物權請求權還有佔有保護請求權的存在很多方面的不同,需要對不同的情況做不同的權利的認定,物權的性質也有很多,擺闊物權是一種不能侵性的權利,具有公示性和獨立處分性等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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