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督促程序是什麼意思?

來源:法律科普站 6.98K

一、法院的督促程序是什麼意思?

法院的督促程序是什麼意思?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現實生活中,債的糾紛種類多、數量大,其中有許多屬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爭議。對於此類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根據,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由於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但並不經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所以它應當屬於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點是什麼?

(一)督促程序的非訟性

督促程序與解決民事爭議案件的一般審判程序不同,它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權債務糾紛為前提,當事人不直接進行對抗。債權人是申請人而不是原告,其權利請求僅限於向人民法院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督促程序因債權人的申請而開始,沒有對立雙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因此,督促程序並不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益爭議,具有非訟的特點。

(二)督促程序適用範圍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案件,並附有一定條件限制,督促程序如債權人沒有對待給付義務、支付令能送達債務人等。它不像處理民事爭議案件的審判程序對民事案件具有普遍的適用性。所謂金錢,是指作為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貨幣,通常是指人民幣,在特定的情況下也包括外國貨幣。所謂有價證券,是指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債券、國庫券以及可以轉讓的存單。

(三)督促程序的可選擇性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督促程序。但是,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這類案件必須適用督促程序,當事人可以選擇訴訟程序或督促程序來解決,只是選擇訴訟程序時間更長,不利於問題的快捷簡便解決。如果當事人選擇了訴訟程序的,就不能再選擇督促程序。選擇訴訟程序的,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或者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可見,督促程序不是解決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或惟一程序,法律賦予了當事人的程序選擇權。

督促程序具有非訴訟性,和解決民事爭議案件中的審理程序不同,以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實體上的債務糾紛為前提,不需要當事人直接進行對抗。其次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具有特定性,僅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的案件。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