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什麼異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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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什麼異同點?

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什麼異同點?

都是一種簡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的程序。都是非訟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其特點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特定的債權債務關係,即債務人給付標的限於金錢和有價證券,且與債權人沒有其他債權債務糾紛

(2)督促程序是一種非訟程序,它不解決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爭議,以債權人申請而開始,請求法院直接發出支付令,不需經過法庭審理,而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

(3)督促程序是一種簡便、快捷的處理案件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據持有人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情況下,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關係人在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果逾期無人申報,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法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其特點主要有:

(1)引起程序開始的方式特殊。依據當事人的申請。

(2)適用於特定的範圍。只有兩類情況:一是按照規定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3)公示催告案件無明確的相對人。

(4)審判程序簡略。適用公示催告程序審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訴訟程序所有的開庭前的準備、開庭審理等階段。

(5)結案方式特殊。只有兩種:判決和裁定。

(6)實行一審終審。

二、對債務人異議的處理

1、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後,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終結督促程序;

2、債務人在收到支付令後,未在法定期間提出書面異議,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的,不影響支付令的效力。債務人超過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的,視為未提出異議。

3、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在同一支付令申請中向債務人提出多項支付請求,債務人僅就其中一項或者幾項請求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各項請求的效力。

4、債權人基於同一債權債務關係,就可分之債向多個債務人提出支付請求,多個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幾人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其他請求的效力。

督促程序還有公示催告程序都是簡便的一種程序,都是非訴的程序,但是兩者也存在一些情況的區別,對債務人的處理在受到支付令之後,如果向法院提出異議,應該終結督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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