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促程序的範圍是什麼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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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督促程序適用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的案件。金錢是指貨幣,有價證券是指設立並證明持券人有權取得一定財產權利的書面憑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

督促程序的範圍是什麼有哪些?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現實生活中,債的糾紛種類多、數量大,其中有許多屬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爭議。對於此類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根據,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由於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但並不經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所以它應當屬於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

督促程序,又稱債務催償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催促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向債權人清償債務的法律程序。

現實生活中,債的糾紛種類多、數量大,其中有許多屬債權債務關係明確,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爭議。對於此類案件,債權人可不通過通常的訴訟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支付令的方式使債權人取得執行根據,以簡便方式及時實現其債權。由於人民法院適用督促程序是直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但並不經過審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債務糾紛,所以它應當屬於一種非訟的特別程序。

涉及到督促程序,一般都是由於金錢問題所進行涉及的。針對於何時向法院進行要求督促程序,可以詢問對於該案件所負責的律師,律師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解答。如果對方拒不進行支付的話,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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