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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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加被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追加被告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1、追加被告必須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

必要的共同被告是指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權利或義務關係、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人。不具備該條件,不得追加為被告。如以個人合夥為被告的訴訟,全體合夥人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並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產生經營活動的,該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或私營企業與掛靠的集體企業互為必要的共同被告。對於非必要的共同訴訟,當事人申請追加的,不得允許。

2、追加的被告必須明確。

法律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因此,在訴訟中追加被告也必須明確。被告明確首先是指法律上承認其存在。法律上承認是指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經過了有關部門的登記,或法律規定不需要登記即承認的其他組織,自然人應當有户籍登記。法律上的存在是進行訴訟的必要前提。對於已終止或未經工商登記的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應當以其行為人為訴訟主體。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確切的名稱、住址等基本情況,能夠送達訴訟文書。法律上的不存在與沒有詳細住址,或雖有詳細住址但找不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對法律上存在的當事人可以採取公告方式送達;但是否存在不能確定的,不可以公告送達,也就不能追加為被告。

3、追加被告必須有相關證據。

為防止錯誤地追加被告,不論法院依職權還是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都應有基本證據證明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追加的被告是必要共同訴訟的被告,二是要證明被告的存在,並提供詳細情況,不得只憑當事人的陳述或請求盲目追加。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告前,必須根據卷宗材料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得追加。當事人申請追加被告時,法院應當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及卷宗材料進行審查,如果不能證明上述兩個問題的,還應當要求申請人繼續提供證據,仍不能提供證據的,駁回。

二、誰可以追加被告?如何追加?

追加被告有兩種情形,一是法院依職權追加;二是依當事人的申請追加。依當事人申請追加又分為原告申請和被告申請兩種情況。

(一)原告申請追加被告

依據民訴法第13條、第108條規定,原告啟動訴訟程序時列誰為被告是原告的權利。訴訟中,原告也可以申請追加被告,其實質是基於程序法所賦予當事人的追加申請權。對於原告的申請,人民法院對追加的被告是否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1、如果追加的被告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法院應當裁定追加並通知其他當事人。

2、在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被告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形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告知原告可另案起訴。駁回原告追加被告申請的本質是追加的被告不符合必要共同訴訟的條件,不能夠參加到已經存在的訴訟中來,法律後果是法院對未追加以前原告已經存在之訴依法予以審理並最終作出實體判決。

(二)被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

民訴法解釋第57條,被告有權申請追加共同被告。對此,人民法院應當從以下方面進行審查:

1、是否必要的共同訴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共同所有、共同繼承、共同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合夥制度等,決定民事訴訟可能產生必要的共同訴訟。必須是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沒有權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如與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只能列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是否同意追加。由於法律賦予原告選擇確定被告的訴訟權利,那麼訴誰、不訴誰應當尊重原告的意見。對於被告提出追加共同被告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定確屬必要的共同訴訟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行使法官釋明權,告知原告並徵求其意見。原告同意追加的,裁定準許;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可以借鑑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列為第三人蔘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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