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要求更改開庭時間的條件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4W

一、當事人要求更改開庭時間的條件是什麼?

當事人要求更改開庭時間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五十五條 規定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訴人可以建議法庭延期審理: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發現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延期審理。

當事人要求更改開庭時間應當符合上述條件才可以由法院進行認定,具體情況下由於司法審理程序是非常嚴謹的,不可以隨意的更改開庭的時間,如果對相關開庭的情況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行政複議,並要求進行重新認定。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