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判程序的期限是什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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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審判程序的期限是什麼規定的

(1)準備開庭:

1、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

2、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

3、審判長核對當事人;

4、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

5、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1、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調查證據、鑑定或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2、當事人陳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

3、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和法庭調查的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4、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如果不能出庭,經法庭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語言,由法庭宣讀;受訴法院委託外地法院代為詢問證人的筆錄應當在法庭上宣讀)。

5、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證人發問,證人應當如實作答。

6、當庭出示物證、書證和視聽資料 當庭宣讀鑑定結論 鑑定人向法庭宣讀鑑定的方法和經過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鑑定人發問。

7、法庭審判人員或者勘驗人員當庭宣佈勘驗筆錄,拍攝的照片或繪製的圖表,應向當事人出示,當事人經法庭許可,可以向勘驗人發問。

8、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9、不能當庭認證的證據,可以休庭合議後再予以認定。

10、合議之後認為需要繼續舉證或者進行鑑定、勘驗工作的,可以在下次開庭質證後認定;如果認為此次法庭調查,未能查清案件有關情況,法庭可以決定第二次開庭。

11、法庭決定再次開庭的,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對本次開庭情況進行小結,指出庭審已經確認的證據,並指明下次開庭調查的重點。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清,必要的證據已經齊備,即可宣佈終結法庭調查,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

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閲、複製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發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二、民事訴訟的一審程序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一百六十一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事實上,民事糾紛的庭審程序結束以後,人民法院也不一定會當庭宣判,也有可能會擇期宣判,而且民事案件一般不會在第1次開庭的時候就直接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之前,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先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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