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主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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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還是刑事案件,一般情況下在對一審判決、裁定不服的情況下,其實都是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這樣可以啟動二審程序,那麼之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就不會生效。那結合法律中的規定,刑事案件中提起上訴的主體有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主體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提起上訴的主體有哪些

1,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中沒有上訴權,但他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如果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抗訴決定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待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以後向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二、上訴不加刑原則的應用

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對於被告人的上訴案件,無論是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以量刑過輕為由,直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 罰,還是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都是違反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二)項關於“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 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的規定,必須受刑事訴訟法第137條的規定的制約。即在人民檢察院沒有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沒有提出上訴的情況下,第二 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的上訴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三)項的規定,即必須是屬於 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案件。如果原判不存在事實不清楚或證據不足的問題,第二審人民法院以“量刑不當”為由,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 判,就缺乏法律根據。如果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名,實際上是要原審人民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則更是錯誤的了。個別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被告 人要求減輕刑罰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決在量刑上確屬畸輕,必須加重被告人刑罰的,可以以被告人上訴理由無根據,作出駁回上訴的裁定,再另行提起審判監 督程序,由上級人民法院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刑事訴訟當中提起上訴的主體有哪些了吧,此時就包括了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和被告人以及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一般來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不享有上訴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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