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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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讓方與受讓方

知識產權轉讓的法律性質是什麼

知識產權轉讓關係的主體有兩方當事人,一方是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即出讓人,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的權利人。知識產權轉讓行為獲得法律認可、成為一種有效轉讓行為的前提就是,出讓人必須依法享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這也是判斷出讓人是否有轉讓權(處分權)的重要法律標誌。另一方是知識產權的受讓人或者受讓方,即與出讓人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願意受讓知識產權的人。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組織。例如,《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所謂“中國單位”,包括依法取得中國法人資格的各類法人和其他組織;所謂中國“個人”,是指我國的公民。當然,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的單位和個人除外。因為按照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規定,專利法未列入兩個基本法的附件三中,因而不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二、有償行為

知識產權轉讓行為,可以是無償性的,也可以是有償性的。無償知識產權轉讓,即出讓人不以獲取對價為目的,將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在知識產權應用實踐中,無償轉讓知識產權的情形也為數不少。

三、依據

知識產權轉讓,不是出讓方與受讓方隨心所欲的行為,該行為必須在現行法律法規與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框架內方可發生。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必須依照現行法律法規。這是由知識產權的性質以及轉讓管理決定的,知識產權具有無形性、專有性、時間性與地域性,它不同於一般的有形物,因此,權利轉移必須要遵守法律法規,知識產權轉讓不僅是一種單純的私法行為,它同時帶有公法色彩,知識產權管理機關在知識產權轉讓行為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另一方面,知識產權轉讓在本質上又是一種權利轉讓合同,本質上是權利主體的變更行為,所以又必須遵守雙方當事人依法簽定的有效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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