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聽證幾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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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許可聽證幾日內提出

行政許可聽證幾日內提出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開始,宣佈案由;

(二)案件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建議;

(三)當事人及其委託代理人就調查人員提出的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進行申辯和質證,並可以出示無違法事實、違法事實較輕,或者減輕、免除行政處罰的證據材料;

(四)案件調查人員和當事人經聽證主持人允許,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發問;

(五)當事人作最後陳述;

(六)聽證主持人宣佈聽證結束。

二、行政處罰聽證時間期限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綜上所述,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需要在期限內提出聽證請求。當事人應當自行政機關通知之日起3日內提出請求。實行公開聽證,聽證必須由非偵查人員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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