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開庭什麼時間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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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仲裁開庭什麼時間去?

勞動仲裁開庭什麼時間去?

勞動仲裁開庭會有司法機關通知具體的時間,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開庭到達即可。勞動仲裁開庭五日前,應該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員和仲裁庭制度,在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指定或當事人選擇)主持下,當事人在仲裁庭這個法定的、封閉的場所內就案件事實進行調查瞭解、質證、辯論、調解。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庭調查的事實進行法律適用,作出裁決。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仲裁員告知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和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後果後,詢問當事人調解意願時,當事人應當理性並明確地回答自身是否願意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如果雙方均表示願意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仲裁員首先會要求雙方明確調解的方案,再從中找出差距與癥結所在,然後採取雙方在場或各方單獨洽談的方式做當事人思想工作。

二、在仲裁開庭期間的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權利:

(1)有委託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

(2)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的權利;

(3)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

(4)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

(5)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

(6)被申請人有承認、反駁申請人仲裁請求、提起反訴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庭庭審時的義務:

(1)應當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

(2)應當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

(3)應當對自己提出的主張進行舉證;

(4)應當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

(5)應當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

勞動仲裁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決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法律上也明確規定了相關事項的處理程序,特別是開庭後的相關處理情況,還需要根據矛盾糾紛的實際形成原因,依據法律規定來形成仲裁調解意見,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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