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輕傷和解撤案的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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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輕傷和解撤案的條件

新刑法輕傷和解撤案的條件有哪些

造成輕傷後,如果能夠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求得對方的諒解,不讓對方或檢察院追究刑事責任,可以不判刑。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

(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通過小編簡單的解釋,想必大家已經對新刑法輕傷和解撤案有了一定的瞭解。在很多時候並不是有意傷人,對對方的傷害又不是很重,就可以輕傷和解,並沒有必要上訴之法庭,可以有效的減少司法資源浪費。但是輕傷的判定條件又是很清楚,並不以個人意願為基礎,所以當自己的個人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運用法律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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