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關係人能否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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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利害關係人能否申請再審?

利害關係人能否申請再審?

不可以,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利害關係人因法院的判決結果損害了自己的利益,但由於其不是案件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二、利害關係人是指哪些人

利害關係人是指會影響民事權利義務的履行與實現,對民事行為的公證有影響的人,例如,案件的審判人員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家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自行迴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在訴訟中,想要申請再審可以當事人提出申請,但是利害關係人沒有申請再審的權利,申請再審的理由可以是違反了法律的規定或者剝脱了當事人的辯論權利,沒有經過法院傳票就判決缺席的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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