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法工作中發現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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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工作中發現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怎麼辦?

我國的刑訴法是對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的一些事項作出規定的一種法律。我們知道,法律的原則是公平與公正,對於案件中的當事人,無論是受害者還是犯罪嫌疑人,都應公平對待。如果在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可能會導致該案件的審理失去公平。那刑訴法工作中發現這種情況怎麼辦?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了解一下吧。

一、刑訴法工作中發現審判人員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怎麼辦?

第二十八條 【迴避事由和方式】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二、迴避的種類

1、自行迴避。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刑事訴訟中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訴訟活動的制度。

2、申請回避。申請回避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有法定應當迴避的情形時,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等提出申請,要求他們退出訴訟活動的制度。申請回避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行使這一權利,有義務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請回避權,並且不得以任何藉口限制、阻礙或者剝奪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該權利的行使。為保障當事人在瞭解辦案人員情況的基礎上有效行使申請回避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26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2條都明確規定,在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的同時,也要告知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及書記員的姓名等情況,以便其瞭解辦案人員是否具有應當迴避的事由。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可以申請相關人員迴避。

3、指令迴避。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有法定的迴避情形時,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等也沒有申請回避,其所在機關的有關組織或負責人可以依職權命令其退出案件訴訟活動的制度。

該審判人員應迴避案件的辦理,以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迴避可以由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也可以由審判人員自行提出或由司法機關負責人命令其退出該訴訟過程。除了當事人以外,如果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與案件當事人的近親屬以及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也應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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