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是能否申請筆跡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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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審是能否申請筆跡鑑定?

再審是能否申請筆跡鑑定

可以,如果原審,包括一審、二審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沒有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再審過程中就可以申請對筆跡進行鑑定。

如果原審已經對筆跡進行鑑定,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原審的鑑定有程序上的問題,再審就不能進行鑑定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通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二、申請再審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簡單來説,如果之前的一審二審就已經做過筆記鑑定了,等案件被髮回重審的情況下,針對筆記鑑定的結論,沒有任何有效的證據可以證明存在問題的話,在審期間申請筆記鑑定也不會被准予的,因為針對同一件事情不能反覆的進行司法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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