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權益有爭議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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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權益有爭議怎麼處理?

民事權益有爭議怎麼處理?

第一,協商解決。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友好協商、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進而解決糾紛。

第二,調解解決。在有關組織(如人民調解委員會)或中間人的主持下,在平等、自願、合法的基礎上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並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當事人自主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

第三,仲裁解決。糾紛當事人根據糾紛前或者後達成的仲裁協議或合同中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提出申請,由仲裁機構依法審理,作出裁決,並通過當事人對裁決的自覺履行或由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使糾紛得以解決。

第四,訴訟解決。通過打官司解決,它指糾紛當事人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審理,作出判決或裁定,通過當事人對生效裁判的自覺履行或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而解決糾紛。上述四種解決糾紛的途徑中,仲裁和訴訟具有法律上的強制執行力,協商、調解則不具有,因而當事人對協商和調解達成的協議可以反悔。當然,究意採用何種途徑去解決一個具體的民事糾紛完全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

二、民事權益包括哪些

1、財產權和人身權——這是以權利的客體之不同所作的分類。

2、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這是根據權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類。

(1)支配權是指可以對標的物直接支配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

(2)請求權是指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3)抗辯權是指對抗請求權或否認對方權利的權利,例如不安抗辯權。

(4)形成權是指當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動的權利。

3、絕對權和相對權——這是以權利人可以對抗的義務人的範圍為標準所作的分類。

(1)絕對權,又稱對世權,是指義務人不確定,權利人無須通過義務人實施一定的積極協助行為即可類型實現的權利。

(2)相對權,又稱對人權,是指權利人和義務人均為特定人,權利人必須通過義務人積極的實施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才能實現的權利。

4.主權利和從權利——這是根據權利的相互關係所作的分類。

(1)主權利是指在相互關聯着的兩個民事權利中可以獨立存在的權利。

(2)從權利則指以主權利的存在為其存在前提的權利。

(3)主權利移轉或者消滅時,從權利也隨之移轉和消滅。

5、既得權和期待權——這是根據民事權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實現所作的分類。

(1)既得權是指成立要件已經全部具備並被主體實際享有的權利。

(2)期待權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備,將來有可能實現的權利。

對於民事權益爭議糾紛解決途徑要根據不同的矛盾糾紛事項來進行處理,特別是有關民事爭議糾紛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追究對有關犯罪事實進行認定後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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