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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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過程中,有些是經過一個法院審理就作出終審判決了,但有些確實要經過兩個審理才會有終審判決,這就導致很多人搞不清楚,究竟我國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下文中,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就來為你做詳細解答。

我國的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

一、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

兩審終審制,是指一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理即告終結的法律制度。

其內容是:如果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第二次審判;經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所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審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訴,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訴審程序審理。 根據兩審終審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在作出判決和裁定之後,還不能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內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沒有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出抗訴的情況下,第一審判決、裁定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法定期限內有上訴權的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上一級人民法院才能對案件進行審理。第一審法院的判決、裁定也就不發生法律效力。

二、我國人民法院分為幾級

因此,我國的兩審終審制也稱為“四級兩審終審制”。

1、 兩審終審制的意義在於:

①可以使錯誤的第一審判決、裁定在尚未發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糾正,從而保證辦案質量;

②上一級人民法院通過對上訴案件和抗訴案件的審判,及時瞭解下級法院的審判工作情況,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審級監督作用得到發揮,改進審判工作;

③可以防止訴訟拖延,節省人力、財力、物力,保證及時、準確打擊犯罪,使處於不穩定狀態的社會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得以穩定和恢復。 對兩審終審制不能絕對和機械地理解。兩審終審制並不是説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即使有錯誤也不得改變,如果確有錯誤,當然應予糾正,只不過不能適用上訴審程序來解決,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

2、兩審終審制的特殊和例外情況

兩審終審制並非是絕對、死的規定,而是能適應實際情況的活的科學的審判制度,也就是説,兩審終審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況。

(1)特殊情況。刑事訴訟中的死刑判決是一個特殊的判決。為保證辦案質量,除二審外還要依法經過死刑複核這一特殊的訴訟程序,判決才能生效。但這同樣屬於兩審終審制審判制度。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對這類案件複核並非屬於一個審級,死刑複核並不是由有上訴權的人的上認或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的抗訴而引起的。

(2)例外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一審案件是一審終審。因為最高人民法院是級別最高的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作出後,不存在上訴和抗訴的問題,判決、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這是兩是終身制的例外。

在我國,其實不管是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其實都是採取的兩審終審制,但一審終審卻作為例外情況存在。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來對案件進行審理的時候,那麼就是一審終審。關於民事訴訟幾審最終判決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介紹到此,如果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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