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事開庭二審幾天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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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民事開庭二審幾天出判決書?

我國民事開庭二審幾天出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開庭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審限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二審審限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二、民事案件上訴的條件

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審判的訴訟行為,稱為上訴。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這一項訴訟權利叫上訴權。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行使上訴權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並根據被上訴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  

2、提起上訴的對象必須是允許上訴的判決或裁定。最高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依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的判決、裁定,法律規定不得上訴的其他裁定,都不準上訴。調解協議也不能上訴。  

3、必須在法律規定的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對判愉提起的上訴期為15日,裁定為10日。居住國外的一方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上訴期限為60日。  

4、提起上訴的主體必須是享有上訴權的當事人或依法享有上訴權的訴訟代理人。這些人是,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一審判決確定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一審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以及經特別授權的委託代理人,也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

民事案件的審判流程是十分複雜的,我們在日常的生活當中應當注意與民事訴訟流程的相關規定,以免發生如果我們進行了民事訴訟不知道該如何處理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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