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違法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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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以來,隨着公民的法律意識逐漸增強,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事人對基層法院的法官的滿意度也有很大程度上的提高,但是對法官在案件中的程序違法的辨識度也增高了,當我們意識到法官在民事訴訟中程序違法提起上訴之後,二審法院會判決為發回重審,那麼民事訴訟程序違法發回重審是什麼意思呢?下面由本站小編來為你解答。

民事訴訟程序違法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發回重審怎麼判定

發回重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認為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法定程序的,將案件發回該人民法院,由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的一種制度。它既是加強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審判監督和業務指導的一項重要程序保障,也是維護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徑。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兩種發回重審的情形,一是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可以發回重審;二是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發回重審。民事審判實踐中,一般來説,對於原判決事實錯誤或者事實不清,二審程序給予當事人進一步證明事實的機會和可能,二審法院首先會竭盡己力進行調查以便查清事實,彌補原判決認定事實不當之處,輕易不會做發回重審處理;面對與一審程序違法,二審法院無彌補和糾正的可能,只要程序不符合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即會發回重審,這是程序公正概念在現代民商事件審判中的體現。

二審程序中發回重審的情形:

(1)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2)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

(3)對當事人在一審中已經提出的訴訟請求,原審人民法院未作審理、判決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2條的規定)。

(4)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在一審中未參加訴訟,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予以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3條的規定)

(5)一審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上訴後,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判決離婚的,可以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與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一併調解,調解不成的,發回重審。(最高人民法院《若干意見》第185條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二審裁判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所以我們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程序違法發回重審是民事訴訟程序違法上訴後,上一級法院在取證確認上訴情況屬實後,發回原法院重新審理案件的一種判決,但是,原審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判決後,當事人不服,二審法院不會再判發回重審。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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