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規定民事訴訟可以延期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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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在生活當中應該是比較普遍的,有些民事訴訟在開庭審理的過程當中,可能由於一些迫不得已的原因必須要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有的時候是法庭當庭作出的判決,還有的時候就是當事人提出了申請法庭延期的這樣一種請求。那麼,在我國規定民事訴訟可以延期幾次?

在我國規定民事訴訟可以延期幾次

一、在我國規定民事訴訟可以延期幾次?

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時間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民事案件中,《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解釋對申請延期次數沒有明確規定,延期多長時間也沒有明確規定,但《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審理期限,即: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限,是指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由此可以看出,申請延期審理的次數和時間要受審理期限的限制,不是無限制的。

二、申請延期的條件;

(1)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2)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3)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4)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如果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納入第(4)點作為延期開庭的理由,你需要做的就是寫一份延期開庭申請書,遞交到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們決定是否延期開庭。決定權在法院。

民事訴訟費用由誰承擔:

民事訴訟費用由原告預交,最終由敗訴方承擔。

1)民事案件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財產案件是按訴訟請求的金額或價額按比例收取訴訟費的;

2)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只是規定了申請延期的話必須要在法庭開庭審理的階段,並且,如果是自己想要請求法院延期審理,必須要注意我國民事訴訟法當中規定的申請延期的一些必備條件。比如説自己需要重新進行鑑定,或者跟案件有關的相關人等沒有正當的藉口就不到庭參加的這種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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