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理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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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議庭審理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合議庭審理當事人必須參加嗎

必須參與開庭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一審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法院實行合議制審判第二審案件和其他應當組成合議庭審判的案件,由法官組成合議庭進行。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合議庭工作的若干規定的具體內容》第二條,合議庭的審判長由符合審判長任職條件的法官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的時候,自己擔任審判長。

第三條,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除因迴避或者其他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參加案件審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更換。更換合議庭成員,應當報請院長或者庭長決定。合議庭成員的更換情況應當及時通知訴訟當事人。

第四條,合議庭的審判活動由審判長主持,全體成員平等參與案件的審理、評議、裁判,共同對案件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負責。

一、民事訴訟什麼情況下用合議庭?

絕大多數的民事案件都是用合議庭審理的,合議庭的職責是: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最後,合議庭主要是針對民事案件,合議庭是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的審判團隊,在國家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行政案件可以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處理,當事人必須到場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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