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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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有什麼權利?

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審理有什麼權利?

有參加審判活動等權力;有履行審判職責等義務

人民陪審員依照本法產生,依法參加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權利。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祕密,注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受法律保護。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履行審判職責。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法保障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活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第十五條 人民陪審員到人民法院執行職務期間,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閲所陪審案件的材料;

(二)參加案件調查;

(三)參加合議庭開庭審理案件或案件的調解;

(四)參加案件評議。

人民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執行職務,適用有關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

人民陪審員執行職務,應當遵守審判工作紀律,保守祕密。

二、人民陪審員要求

1、人民陪審員參加三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人民陪審員參加七人合議庭審判案件,對事實認定,獨立發表意見,並與法官共同表決;對法律適用,可以發表意見,但不參加表決。

2、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人民陪審員同合議庭其他組成人員意見分歧的,應當將其意見寫入筆錄。

3、人民陪審員的培訓、考核和獎懲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基層人民法院會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對人民陪審員應當有計劃地進行培訓。人民陪審員應當按照要求參加培訓。

人民陪審員的要求包括需要在參加合議庭的過程中行使表決的權利,對事實的認定還有法律的適用獨立發表意見,在合議庭的評議案件中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要求,並且需要參加陪審員的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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