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理後什麼時候出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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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議庭審理後什麼時候出判決結果

合議庭審理後什麼時候出判決結果

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議庭審理刑事案件後,如果是當庭宣判的,應該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到當事人手中,如果是定期宣判的,在宣判後立即送達判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二百零三條,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並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二、合議庭組成的規則是什麼

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三、合議庭的活動原則有哪些

1、合議庭成員地位與權責平等原則。

2、審判長最後發表評議意見原則。

3、少數服從多數原則。

4、開庭審理並且作出判決原則。

(1)合議庭評議案件應當在庭審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進行。

(2)合議庭一般應當在作出評議結論或者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製作出裁判文書。

最後,合議庭是針對一審比較簡單的案件或者是二審、再審、重申的案件,而且合議庭的組成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合議庭一般選用多少數服從多數,合議庭追求的是審判成員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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