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一般如何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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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提審程序如下;辦案人員必須憑有效工作證件及相關憑證提訊、提審或者提解。每提訊、提審、提解一名在押人員,提訊、提審、提解人員不得少於2人。

在看守所一般如何提審

一、查驗憑證

(一) 辦案機關憑加蓋提訊專用章並註明法定羈押期限的《提訊、提解證》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審、提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二) 人民檢察院提訊審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憑《提訊、提解證》、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複印件)和有效工作證件提訊。提訊應當自提請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內進行。超過該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訊。

(三) 死刑案件二審開庭,人民檢察院因出庭支持公訴需要提訊原審被告人的,憑《提訊、提解證》、第二審人民法院閲卷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進行。

(四) 辦案機關因辦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關情況的,憑辦案機關公函和辦案人員有效工作證件,並經看守所領導批准後提訊。

(五) 辦案機關因偵查工作需要提解在押人員出所辨認、起贓的,必須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批示的報告,批示中必須明確標註"辨認罪犯、罪證"或者"起贓"這一法定原因,同時憑加蓋提訊專用章的《提訊、提解證》提解出所。在押人員被提解出所期間,由提解的辦案機關負責其安全和健康。

(六) 提訊時需要翻譯人員、未成年人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及其他專業人員在場的,辦案機關應當出具書面證明。

違反上述規定或者超過法定羈押期限的,看守所應當拒絕提訊、提審、提解。

二、填寫《提訊、提審、提解登記》

三、收證提人

(一) 暫時留存辦案機關《提訊、提解證》或者其他提訊、提審、提解憑證。

(二) 為在押人員加戴械具後將其提押至訊問室或者交給提解人員。

(三) 提訊、提審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對提訊、提審人員在提訊、提審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的,看守所應當制止,必要時可以中止提訊、提審。

(四) 對提解出所的在押人員,看守所應當對其進行詢問和體表檢查,並書面記錄,由看守所民警、醫生、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四方簽字確認。

(五) 看守所安排提訊,不得影響被訊問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療等。

四、收人退證

(一) 安全和健康、體表檢查

提訊、提審或者提解結束後,看守所應當對在押人員進行安全檢查;其中對提解出所送返看守所的,看守所還應當進行體表檢查。檢查情況應當作好書面記錄。

1.經檢查無異常的,由看守所民警、辦案人員和在押人員簽字確認後,看守所民警將在押人員押回原監室;

2.發現在押人員攜帶違禁物品的,予以沒收;

3.發現在押人員體表和健康有異常的,看守所應當要求辦案機關作出書面説明,並立即書面報告主管公安機關、上級業務指導部門和人民檢察院駐所檢察室;對有生命危險的,拒絕押。

(二) 收押在押人員後,在《提訊、提審、提解登記》表上註明還押時間。

(三) 將提訊、提審、提解憑證退還辦案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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