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財物如何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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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財物如何保管?

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財產,被關押進看守所的也不例外,那麼在看守所期間他的財物如何保管,這是一個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中作了相應的規定,那麼下面我們就一起來看看是怎樣規定的。

1、關押人員在看守所的財物是怎麼保管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的法律規定,具體的財物保管分不同的情況,如下:

第四十九條 看守所對人犯帶入所內以及後來寄送的財物,需要代為保管的,應當當面點清,詳細登記。填寫《財物保管登記表》時,應當把財物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特徵和牌號寫清楚,並由人犯簽名捺印。登記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執,一份連同財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羈押期間確實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財物的,應當經過看守所所長批准。人犯領取財物時,應當出具字據。

第五十條 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第五十一條 對脱逃人犯的財物,應當暫時保管。一年後人犯未捕獲歸案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對死亡人犯或者已執行死刑的罪犯的財物,應當按規定通知其家屬領取,路遠無法領取的也可代為寄去。如無家屬,或者在一年內無法通知和寄送以及通知後逾期一年不來領取的,上繳財政部門處理。

上繳財物的收據,要歸入人犯檔案保存備查。

2、看守所對在押的人員的代管財物損壞,是否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對人犯的財物要指定專人妥為保管,存放專用庫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財物如有損壞、丟失,應當照價賠償。不易保存的物品,應當交由人犯家屬領回或者由辦案機關酌情處置。

以上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在押人員在看守所期間財物管理辦法,在看守所期間的財物管理都有統一的規定,同時如若損壞都有賠償規定,所以對此沒有必要擔心。以上內容希望能夠幫到你,謝謝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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