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刑在看守所一般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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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了刑在看守所一般做什麼?

判了刑在看守所一般做什麼?

犯人判了刑除餘刑在三個月內(過去是一年)的,一律移交監獄服刑改造。如果餘刑只有三個的的罪犯一般是犯罪情節較輕危害後果較小且不屬於惡性犯罪的人犯,多為過失犯罪或輕微犯罪。對於這類服刑人員一般是安全其一些輔助勞動,比如打掃衞,或適當的體力勞動,具體根所裏需要及管教安排。有的可能可學習幾天或一段時間就到期了,管教對這類人犯一般都很友善,有很多交流的方式與機會。

《看守所條例》第七章 教育、獎懲

第三十三條 看守所應當對人犯進行法制、道德以及必要的形勢和勞動教育。

第三十四條 在保證安全和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的前提下,看守所可以組織人犯進行適當的勞動。

人犯的勞動收入的支出,要建立帳目,嚴格手續。

二、被拘留人員在看守所的勞動是怎樣的

被拘留人員在看守所是勞動的,一般都是手工活。

第一,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一般要比行政拘留嚴重。

一般來講,行政拘留最長十五天,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一個階段,最長三十七天,以後還要經過漫長的刑事程序;行政拘留是羈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是羈押在看守所。也就是説,如果親屬羈押在看守所裏,並且下發了《拘留通知書》,那親屬就已經涉嫌刑事犯罪,事情已經比較嚴重了。

第二,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五種刑事強制措施,分別是: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和監室居住。刑事拘留是五種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是針對有重大作案嫌疑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刑事措施,也同時刑刑事案件初始階段採取的強制措施。

第三,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開始的標誌,接下來是漫長的刑事司法程序。

刑事案件基本都要經過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和法院的審理階段。刑事拘留髮生在案件的偵查階段,法律規定最長是37天,在這三十七天之內如果沒能成功辦理取保候審,接下來是逮捕階段,一般最長2個月,但是可以延長期限;然後案件到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半月,但是可以退回公安機關2次,一次以一個月為限;然後到法院審理階段,一般是三個月以內審理完畢,但是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與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可以再延長六個月。情節較輕的“小案子”從拘留到判決大概需要四個月左右的時間。

我國的法律法規對於刑事訴訟的程序的規定是十分嚴格的,不僅僅是包括刑事訴訟的條件,還包括刑事訴訟的程序以及刑事訴訟的後續程序,我們應當更加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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