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法官不建議上訴還可以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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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審法官不建議上訴還可以上訴嗎?

一審法官不建議上訴還可以上訴嗎?

一審法官不建議上訴還可以上訴的。上訴,是指當事人對第一審未生效的判決、裁定在法定期限內聲明不服,要求上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並撤銷原判決、裁定的訴訟行為。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提起上訴的條件是什麼?

1、必須有法定的上訴對象。法定的上訴對象,是指依法可以上訴的判決和裁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的第一審判決;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人民法院重審後所作出的判決。可以上訴的裁定有: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適用特別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中級以上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審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

2、必須有法定的上訴人和被上訴人。上訴人,是指提起上訴的一方當事人。被上訴人,是指與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和第三人都提出上訴的,均為上訴人。在共同訴訟中,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各自可獨立行使上訴權,其上訴行為只對自己有效,不及於其他共同訴訟人。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一部分人提起上訴,其中一人提起上訴,經其他共同訴訟人同意的,對全體發生效力。如果適用必要共同訴訟“有利原則”,則因為上訴行為一般是有利於共同訴訟人的行為,其中一人的上訴行為無須經全體同意也對全體發生效力。

3、必須在法定的上訴期內提出上訴。即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間為15日,對裁定不服的期間為10日。期間從裁判文書送達之日起計算。當事人各自接受裁判文書的,從各自的起算日開始計算。有一人的上訴期間沒有屆滿,就仍然處於上訴期間之中,當事人都可以上訴。應當注意,必要共同訴訟的場合,上訴期間以最後一個收到裁判文書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間來計算。普通的共同訴訟的場合,分別計算各共同訴訟人的上訴期間。

4、必須提交上訴狀。當事人提起上訴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狀,當事人口頭提出的不能視為上訴。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5、關於上訴利益。所謂上訴利益是指上訴啟動第二審程序的必要性。與訴的利益這一概念具有相同的價值,目的在於防止程序的無益實施。判斷上訴有無必要的抽象標準為有無消除原裁判造成的不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終結,經合議庭評議,應該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判決和裁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審理結束,確認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恰當,證據充分、確實,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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