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能不能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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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能不能撤回?

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能不能撤回

對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可以撤回申請,需要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單位向法院遞交撤回強制執行申請書。

《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執行:

(一)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

(三)執行標的滅失的;

(四)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

(五)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條 在執行中或者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變更,或者執行錯誤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不能恢復原狀或者退還財物的,依法給予賠償。

二、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一)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依法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是指依法可以對其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法律沒有授予行政機關以強制執行權,或者法律雖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同時又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授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郵政部門由於法律、法規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權,其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在相對人拒絕履行的情況下,應當屬於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範圍。

(二)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並具有可執行的內容。

《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可見,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是具有法律依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還包括行政主體資格合法,依法已經窮盡了行政程序(如履行了規定的審批程序、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程序已經完結),並已經依法送達當事人等。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可以執行的內容,即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被執行人具有給付的內容。對於郵政執法而言,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物品即具有可以執行的內容;警告、責令停止違法經營活動就不具有可執行性。

(三)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四)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義務人。

(五)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的。

(六)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七)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於受理申請人民法院管轄。

從人民法院受理了行政單位的行政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以後,法院還要進行審查的,審查期間如果行政處罰相對人主動繳納了行政罰款或履行了應盡義務的,就沒有必要再讓法院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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