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審限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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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審查審限規定:
48小時訴前禁令當事人申請訴前禁令,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48小時。訴前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48小時內作出裁定。15日郵寄送達。
專利局及複審委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專利法》
第六十六條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為了制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申請人自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專利審查審限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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