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階段是否已經經過強制執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W

一、發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階段是否已經經過強制執行?

發生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階段是否已經經過強制執行?

是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行為一般發生在兩個訴訟程序中:在執行程序中發生,比如屬於“硬拒型”的使用暴力等對抗執行的行為;在法院裁判生效之後即發生,最為典型的是屬於“軟拒型”的隱藏、轉移或惡意毀損、轉讓可供執行的財產。

對於,在訴中乃至訴前的預拒執行為,因為有關法律、司法解釋並沒有做出明確的確定。因此,一般此時的拒執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妨害公務罪的界限

首先,妨害公務罪指向的對象是依法執行職務的國家工作人員。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指向的對象是已生效的判決、裁定;其次,妨害公務罪的方法必須是用暴力、威脅的方法,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不要求用這種方法。

但是,在實踐中,有的當事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往往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到現場強制執行判決、裁定時,當事人用對執行人員實施暴力的方法阻礙執行,這既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又具有妨害公務的特徵,通常認為,對執行人員使用暴力,目的是阻礙執行判決、裁定,因此,定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更為恰當。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的界限

當事人以暴力阻止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判決、裁定,其暴力程度應以造成輕傷害為限度,如果行為人在抗拒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將執行人員或協助執行人員打成重傷甚至殺害的,則應按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處理。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與提出申訴的界限

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依法具有提出申訴的權利。有些當事人在提出申訴時不冷靜,可能會對有關執行機關的人員發生頂撞,只要他未抗拒執行判決、裁定的,就不能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如果是因為原判決失當或者當事人客觀上確有困難,致使判決無法執行的,不能對當事人定罪,而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原判決作適當改變。

如果由於執行人員執行手續不完備,態度蠻橫粗暴等工作錯誤而導致當事人不執行判決、裁定的,也不宜對當事人定罪。而應在糾正執行人員工作錯誤的基礎上再執行判決、裁定,對於行為人只是消極地不執行判決、裁定或者抗拒執行情節輕微的,也不應作為犯罪處理的,而應先行教育,進而可強制執行。

對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分子,如果是犯罪情節嚴重等的,法院就會對其處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本罪的犯罪行為的實施人只能是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而拒不執行判決或者是裁定的人,其他人無法實施該犯罪行為。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