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書的犯罪對象是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9W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書的犯罪對象是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將法院調解書納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對象符合設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立法原意

我國刑法設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其立法原意在於維護法律尊嚴和權威,樹立人民法院裁判和執行的嚴肅性、解決長期困擾我國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調解書是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達成,並由人民法院當庭確認的一致解決方案。從其性質來看,它仍屬於人民法院的一種裁判文書。無論是拒不執行哪種生效的法律文書,都是對審判權的褻瀆和挑戰;無論是對法院作出的哪種法律文書拒不執行而未受到制裁,都足以降低人民法院行使職權行為的社會公信力。所以拒不執行調解書,無疑也損害了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破壞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嚴肅性,侵犯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將調解書排除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侵害對象範疇,勢必違背設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初衷,給法律規定留下一個空白,無法保證法律規定的一致性和嚴密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