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的條件與程序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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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不同於自然死亡,一般情況下自然人離開住所後有無音訊且達到規定的年限,作為利害關係人才可到人民法院申請其死亡。這是為了最大的維護利害關係人的權益。那麼宣告死亡的條件與程序是怎麼樣的呢?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宣告死亡呢?本站為您一一解答。

宣告死亡的條件與程序是怎樣的?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案件的成立,必須是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持續一定時間。因為宣告死亡,對於被宣告人的利益關係極大,必須慎重,雖生死不明,未經過法期間不能輕率宣告死亡。必須在一定期間內等待失蹤人的消息,保護其利益。因為一經宣告死亡,法律關係會發生重大變化,失蹤人重新出現再恢復以前的法律關係就會相當困難,比如財產已被他人消費,配偶已與他人另行結婚等。但從另一方面講,失蹤人生死不明的狀態也不能無限期地持續下去,這樣會使法律關係處於不確定狀態,影響社會生活秩序的穩定,配偶需另行組成家庭,某些財物不能永遠閒置起來無法發揮其經濟效益。所以應當有一個法定的合理期間。

民法典》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1)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民事訴訟法又補充規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可申請宣告其死亡,不受時間限制。此類事例比如登山遇雪崩、大海沉船等,等兩年沒有必要,只要有有關機關的證明即可。

(3)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後,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人死亡,從失蹤的次日起滿四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宣告失蹤的判決即是該公民失蹤的證明。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1)申請人應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住所地與居所地不一致,則由最後居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利害關係人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必須是書面形式,不能以口頭形式提出。

(3)申請書應當寫明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出具的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十六條 【宣告死亡的條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宣告死亡是以法律手段來宣告自然人的死亡,但也有存在被宣告死亡者重返家園的情況,那麼就應及時到人民法院進行死亡宣告的撤銷。故而在申請宣告死亡前應充分了解宣告死亡的條件與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後果。若還有疑問請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他們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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