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緩的適用條件是怎麼樣的 - 死緩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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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的適用條件是怎麼樣的?死緩複核程序如何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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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的全稱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它並不是獨立的刑種,而是我國執行死刑的一種特殊制度。作為一種極其嚴厲的刑罰,涉及死緩的各個方面都在刑法中有嚴格的規範,今天,本站的小編就和大家聊一下死緩的適用條件、死緩複核程序、處理結果等相關的法律規定。

一、死緩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第48條第1款規定,適用死緩的條件是:

(1)罪犯應當判處死刑。

(2)不是必須立即執行。

可見,在適用條件方面,死緩則適用於罪該處死,但有法定或酌定從輕、減輕處罰的情形;

二、死緩案件複核程序

死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核。

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緩期執行案件,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訴訟程序合法的,應當裁定核准;

(二)原判認定的某一具體事實或者引用的法律條款等存在瑕疵,但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並無不當的,可以在糾正後作出核准的判決、裁定;

(三)原判認定事實正確,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過重的,應當改判;

(四)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法改判;

(五)複核期間出現新的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或者依照本解釋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審理後依法改判;

(六)原審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應當裁定不予核准,並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高法解釋第349條第1款)

三、死緩案件處理結果

根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被判處死緩的犯罪分子,在死緩期間或者期滿之後,有三種處理結果: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2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2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有以下四種處理方法:

1、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

2、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

3、如果屬於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考驗期重計。

4、如果是累犯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可根據犯罪情節和人生危險性等情況決定對被告人限制減刑;重大貪官還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在兩年後減為無期徒刑時終身監禁(不予減刑、假釋,只能一輩子在監獄中度過)。

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在減刑過程中,有如下法律要求:

(一)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兩年考驗期從核准死刑緩期執行宣告之日起計算。

(二)對死刑緩期執行罪犯的減刑,應當依法及時報送和裁定。

(三)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的,無期徒刑的刑期,從生效的法律文書宣告或送達之日起計算,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不變。

(四)死刑緩期執行因重大立功減為有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死刑緩期執行期滿之日起計算。死刑緩期執行減為無期徒刑再減為有期徒刑的,減為有期徒刑18年以上20年以下;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考驗期滿以後,減為25年有期徒刑。原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附加刑改為剝奪政治權利3年以上10年以下。

(五)在限制減刑的情況下,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不含死刑緩期執行的二年)。

綜上所述,死緩作為獨特的死刑執行制度,在適用條件、複核程序、處理結果上均有嚴格的規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死緩適用於應當判處死刑,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罪犯。死緩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複核。不同的情況,死緩有不同的處理結果。如果您對死緩複核程序問題仍有其他疑問,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泉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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