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不了的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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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強制執行不了的情況有哪些?

法院強制執行不了的情況有哪些?

法院執行中,執行申請人有義務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法院也有職責依法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信息。如果債務人確實沒有可執行的財產,法院將會下達中止執行的裁定,而債權人可以在發現債務人有可執行的財產之後,立即申請恢復執行,並且法院還可以視情對其實施司法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1、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1、申請。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3、申請複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5、採取強制措施。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上所述,法院受理強制執行案件後,如果後期執行不了,通常是存在幾種情況,包括被執行人死亡但是還沒有開始繼承、被執行人物財產可以執行或者當事人提出延期執行等。如果是因為被執行人藏匿轉移資產逃避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拘留,嚴重的構成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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