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委託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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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委託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委託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強制執行不能委託: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行政強制委託在一定的情形之下,是不能夠委託的,而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委託的。

二、行政強制的設定:

(一)設定權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1)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屬於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事項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且屬於地方性事務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

(4)“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如規章)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5)法律對行政強制措施的對象、條件、種類作了規定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作出擴大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是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可以自己實施強制執行。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強制執行就是屬於一方不履行自己的職責,而執法人員要求必須履行的情形,對於此行為是可以委託他人的;但對於一些特殊的情況也不能進行委託,其目的性就是為了讓當事人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保障到案件進行正常的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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