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約定仲裁和法院管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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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仲裁司法解釋》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因此,同時約定仲裁和法院管轄是無效的,但有例外。
《仲裁法司法解釋》
第七條: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但一方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期間內提出異議的除外。

同時約定仲裁和法院管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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