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可以約定管轄地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2W

我國相關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機構均有管轄權。法律並沒有賦予當事人協商選擇的權利,因此管轄權地不能私下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域內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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