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由什麼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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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由什麼法院管轄?

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由什麼法院管轄?

仲裁結果的法律效力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法院管轄。審理撤銷、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實際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仲裁機構作出説明或者向相關仲裁機構調閲仲裁案卷。人民法院在辦理涉及仲裁的案件過程中作出的裁定,可以送相關的仲裁機構。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根據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的規定向相應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級別管轄是指不同級別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分工。縣、市、直轄市普遍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部分省、自治區也相應地設立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所需材料有哪些?

1、仲裁申請執行書;

2、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的,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的,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和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

3、生效法律文書原件複印件副本。

4、申請執行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申請執行。委託代理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經委託人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託書,寫明委託事項和代理人的權限。委託代理人代為放棄、變更民事權利,或代為進行執行和解,或代為收取執行款項的,應當有委託人的特別授權。

5、雙方送達回執複印件。

三、可以進行再審的仲裁情況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仲裁的結果需要雙方當事人嚴格執行,裁定結果一旦作出就即時具有法律效力,並且如果不是勞動仲裁的,對仲裁結果不服的不能申請上訴,只能申請向法院執行撤回仲裁申請。如果有一方不執行裁定結果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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