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協助執行的後果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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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可能受到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外,協助義務人未履行協助義務若導致申請執行人的權益受到損失的,還需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

不履行協助執行的後果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6條規定“被執行人在有關單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向該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其協助扣留或提取。”

第37條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第58條規定:“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綜合上面所説的,不履行協助執行的責任是完全違反了我國的法律規定,而且也會承擔起法律的責任,對於承擔的方式就需要根據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所以,自己的責任和義務就城要自己來進行承擔,不然就會為此付出該有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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