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為有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6W

一、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為有什麼?

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為有什麼?

妨害協助執行的行為有以下表現形式:

一是擅自轉移已被人民法院凍結的存款,或擅自解凍的行為。

二是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查詢、凍結、劃撥銀行存款的行為。

三是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給當事人通風報信,協助其轉移、隱藏財產的行為,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證明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明或者其他財產的行為。

四是金融機構對人民法院協助執行手續完備而拒不查詢、凍結、扣劃的行為;金融機構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扣劃應當協助執行的款項用以收貸收息或為被執行人隱匿、轉移存款的行為;金融機構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後,向當事人通風報信,致使當事人轉移存款,逾期未能追回的。

五是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行為。

二、妨害執行行為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妨害執行行為的主體。妨害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案件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可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組織;可以是直接義務人(被執行人),也可以是不負裁判義務的間接義務人(協助單位)。

2、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進行期間。即妨害行為發生在執行程序開始之後,案件執行終結之前的期間之內。

3、必須有妨害執行的行為。行為人如果只有妄圖而未採取行動,如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揚言要外出躲債,轉讓財產,而實際上並未進行這些活動,不能認為是妨害執行的行為。

4、妨害行為必須是妨害人的故意行為。即妨害行為只能由故意構成,必須是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下而為之。

5、妨害行為的方式可以是作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人民法院持有效完備的手續,到金融機構查詢存款,被金融機構拒絕的情況,有關單位拒絕或妨礙人民法院正常調查取證,出現這兩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妨礙執行的行為。構成該行為時,行為人是一般主體,可以是案件的當事人,也可以是案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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