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協助執行的處罰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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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協助執行的處罰有哪些

拒不協助執行的處罰有哪些

協助執行的單位和公民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1、《民事訴訟法》第103條規定: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1)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2)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凍結或者劃撥存款的;

(3)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4)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執行人員予以罰款;還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33條規定:金融機構擅自解凍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款項,致凍結款項被轉移的,人民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已轉移的款項。在限期內未能追回的,應當裁定金融機構在轉移的款項範圍內以自己的財產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37條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被執行收入的通知書後,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第44條規定: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已被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責任人限期追回財產或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58條規定:有關單位或公民持有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票證,在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或通知書後,協同被執行人轉移財物或票證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承擔賠償責任。

二、協助執行指的是什麼 

協助執行,是指實施執行措施的人民法院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所確定的內容的一種法律制度。民事協助執行分為三類:

1、有關單位的協助執行

2、法院之間的協助執行

3、個人的協助執行

配合、協助義務和協助執行義務的區別有:

配合、協助義務和協助執行義務是有區別的。在司法機關人員執行公務時,一切有關人員和組織都負有配合、協助義務,但只有符合一定條件的主體(並非所有的主體)才負有協助執行義務;違反配合、協助義務的,可構成對執行公務的妨害,違反協助執行義務的構成拒不協助執行;違反配合、協助義務的,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五)項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187條,違反協助執行義務的,應當適用民訴法第114條、民訴法解釋第192條(協助執行義務人為單位的)以及民訴法解釋第188條第(五)項(協助執行義務人為個人的)。

協助執行是指的法院通知相關人員配合相關義務開展。一般協助執行主體可以為單位或者是個人。同時法院之間也可以協助執行。協助義務和協助執行義務是有區別的,協助執行義務有特定羣體,如果不配合的話,那麼會受到相應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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