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人員發現判決錯誤 - 如何提請再審?
法院判決是法官依據雙方證據依法作出的宣判,當事人如不服從判決書,視情況可依法進行上訴。在法院這個神聖莊嚴的地方,也未必不會出錯的。如果執行人員發現判決錯誤,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重判,或者是否可以直接告知當事人,下面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下。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如果僅僅只是感覺不合理,就不能申請再審了。判決已經生效,就不能當兒戲。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通過以上我們可以看出,即便法院已經判決,如果出現新的證據,或者執行人員發現判決錯誤,法院依法需進行重審重判。審判組織或審判人員發生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需依法進行處理,人民法院應當再審。當事人對法律效力的判決認為有錯誤的,需要提交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