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離婚判決認可 - 如何申請國內法院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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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外離婚訴訟中,國外離婚判決如何認可,當事人如何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國外離婚判決認可,如何申請國內法院承認和執行

涉外離婚訴訟中,國外離婚判決如何認可,當事人如何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在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通過履行一定的審查程序,是可以在我國生效的。

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國外離婚判決的申請的範圍是:

中國公民在外國申請離婚,申請中國人民法院承認其離婚判決的效力,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中國人民法院只能就雙方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作出認定,判決中關於夫妻財產的分割、生活費用的負擔、子女撫養方面的判決不應在申請範圍之內,人民法院亦不對此作出承認的認定。

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國外離婚判決要提交的材料有:

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國內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的裁定承認,必須向受理法院提供:

1.申請書;

2.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3.若申請人是離婚判決的原告,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被告已被合法傳喚出庭或合法傳喚出庭文件已送達被告的有關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4.若判決書中未指明判決已生效或生效時間的,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出具的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文件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駐外使領館為上述文件辦理公證、認證。

二、國外離婚判決認可,國內法院要採取哪些程序?哪些不能被認可?

首先是程序審查。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申請人應提出書面申請書,並須附有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書正本及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本。申請書應記明以下事項: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

2.判決由何國法院作出,判決結果、時間;

3.受傳喚及應訴的情況;

4.申請理由及請求;

5.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其次是實質審查。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對外國法院的判決要進行以下內容的審查,如果屬於以下五種情況是不予承認的:

1.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決的外國法院案件沒有管轄權;

3.判決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傳喚的情況下作出的;

4.該當事人之間的離婚案件,我國法院正在審理或已經作出判決,或第三國法院對當事人作出的離婚案件判決已為我國法院承認的;

5.判決違反我國法律的基本原則或者危害我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例如,宋某去了美國,她在美國法院起訴要求和在國內的丈夫離婚,判決書下達後,她委託國內親屬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認證。中級法院查明,該判決是在沒有合法傳喚的情況下作出的,而且沒有履行合法送達程序,故判決未發生法律效力。該判決沒有得到承認,她只能在國內重新起訴離婚。

三、國外離婚判決認可,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另外,在涉外離婚訴訟中,對於國外法院的判決,當事人如何向國內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還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對外國法院的離婚判決的承認,作出的裁定為終結裁定,不得上訴。

2.人民法院受理後,原告一方變更請求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申請的,其申請均不受理。人民法院受理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的申請後,對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當事人之間的婚姻雖經外國法院判決,但未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的,不妨礙當事人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4.申請人的申請被駁回後,不得再提出申請,但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四、國外離婚判決認可,國內法律依據有哪些?

國外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欲申請人民法院的承認,應按法釋[2000]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辦理:

1.中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絕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決,應同時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決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2.外國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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