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執行錯誤如何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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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錯誤如何糾正?

先予執行錯誤如何糾正?

首先,民事再審程序是人民法院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再一次進行審理的程序。再審程序包括再審程序的啟動和再審程序的審理。就民事訴訟而言,具有審判監督權的機關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其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只能通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再審程序是後續程序,它可以改變原來生效的裁判。而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終結時止。

其次,執行程序同樣是民事訴訟中的法定程序,民事強制執行是法院的一項重要職能,是國家司法權的體現。執行程序既然是人民法院審判權的必然延伸,當然是審判監督的範圍、也必須接受監督,法律規定的裁定,並不僅指審判過程中的裁定,也含執行過程中的裁定。

不服執行機構辦理的有關案件按本規定即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為解決執行過程中確有錯誤的裁定適用審判監督程序提供了法律依據。

申請人對執行裁定申請再審,由立案庭複查,認為原執行裁定可能有錯誤的裁定中止原裁定的執行,進入再審,但再審程序時應考慮執行程序的特點,不採取開庭審理,(因開庭是法庭針對雙方當事人)而應用聽證形式,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給相應當事人,在聽證時進行舉證質證,讓當事人在聽證時充分陳述自已理由的機會,聽證應公開,簡便易行,合議庭評議後,提交本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審判委員會的決定,合議庭必須執行,撤銷原裁定,另行作出的新的執行裁定這樣對錯誤的執行裁定再審時更能凸現司法的嚴謹性。

二、哪些判決和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

對於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哪些可以申請再審,哪些不可以申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16章審判監督程序規定的不太明確,不過,從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司法實踐,可歸納出以下幾種情形的判決、裁定不可以申請再審:

1.效的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不可以申請再審。但是解除婚姻關係判決中,如果對財產分割部分不服,可以根據民訴法第16章規定的程序,申請再審。

2.民法院作出的大部分裁定,不允許申請再審。但是有四種類型的裁定除外,包括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管轄權異議和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的裁定,這四種類型的裁定可以申請再審。

3.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程序、執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判,不可以申請再審。

4.審判決不服,是否可以申請再審,司法實踐中一般區分二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再審維持原審判決,一般情況下不可以再提出再審申請。但是如果再審判決是原審法院作出的,則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另一種情況是再審改判,不服改判結果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再審。但是,如果再審判決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當事人就沒有了再審的機會。

隨着我國的法治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的訴訟程序的規定也是越來越完善的,此時我們如果作為訴訟中的當事人的話,也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定的程序來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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