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開庭原告沒到場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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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院開庭原告沒到場怎麼辦?

如果法院開庭原告沒到場怎麼辦?

1、如果法院開庭的時間原告剛好不能到場,如果無無正當理由,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的話,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2、如果原告有正當理由的,可以申請延期開庭。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當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要委託親戚朋友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代理人出庭視為當事人出庭,要向法院提交委託書及其他相關材料: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區、單位的證明材料。

二、可以法庭延期審理的情形是什麼?

(一)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補充偵查或者補充提供證據的;

(二)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需要補充偵查進行查證的;

(三)發現遺漏罪行或者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雖不需要補充偵查和補充提供證據,但需要補充、追加或者變更起訴的;

(四)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鑑定人出庭作證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提出意見的;

(五)需要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六)公訴人出示、宣讀開庭前移送人民法院的證據以外的證據,或者補充、變更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

(七)被告人、辯護人向法庭出示公訴人不掌握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的;

(八)公訴人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證明,需要調查核實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人民法院處理民事問題案件的時候,是需要向原告和被告送達開庭傳票的,那麼雙方當事人都需要按照傳票當中的對手準時的到達開庭的地點,然後進行訴訟活動。如果説是原告沒有到庭參加訴訟活動,而且沒有説明理由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按照原告自動撤訴來進行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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