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份不適格駁回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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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告身份不適格駁回可以起訴嗎?

被告身份不適格駁回可以起訴嗎?

被告不適格是裁定駁回起訴還是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存在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裁定駁回起訴。理由是根起訴的條件規定,起訴必須有明確的被告,明確的被告不僅是被告是明確、具體、唯一,能跟其他人相區分,而且更重要的是被告必須是適格的被告。即本案中,因被告主體不適格,應屬於程序上的問題,依法應裁定駁回起訴。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起訴條件,有明確被告只的是被告是明確具體,能跟其他人相區分,對於被告是否適格暫且不問。對於被告是否適格,原告能否勝訴,只有經過實體的審理才能做出判決。如果經審理查明被告不適格,依法應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起訴狀應當注意的時效有什麼?

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該條對“明確的被告”作出進一步細化,也就是説原告起訴時,必須提供被告的自然情況或者工商登記情況,使發生爭議的對方的主體特定化。

原告提供的確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必須足以使被告與其他人區分開來。民訴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旨在避免發生由於被告身份不確定,無法送達、無人應訴、無法開庭審判的情況,同時也可以避免損害無關第三人利益的現象。

如果原告不能明確指出被告,法院就無法啟動審理程序。法院只有啟動了審理程序,才能查清被告是否適-格。因此,原告在起訴時只要有明確被告,符合起訴條件,原告就享有了起訴權,其訴就是合法的。

法院審查後認為被告不適-格,即原告告錯了人,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如果此時因被告不適-格,用裁定駁回起訴否定原告的訴權,無形中對原告提出了過高要求,違反了立法的本意。

綜上所述,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條件之一是有明確的被告,被告需要有訴訟資格,若是被告身份不合適的話,被駁回之後。只要確實具備起訴主體資格後,在法定時效內,依法可以繼續起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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